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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谈事实婚姻的认定

2025-06-19 15:19:16 浏览量:19次

一、事实婚姻概述

1. 定义与特征

深圳婚姻律师指出事实婚姻,通常指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其特征包括:

共同生活: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公众认可:周围群众认为其为夫妻。

长期稳定:关系相对稳定、持久,非临时或偶然性关系。

法定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自愿结合、适婚年龄、无重婚等。

公示性:内外部均以夫妻身份公示,外部表现为以夫妻自居,内部则为家庭共同体的一部分。

2. 历史变迁

事实婚姻在中国的存在和处理方式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

1994年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即使未登记,也按事实婚姻对待。

1994年至2001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此期间形成的事实婚姻需补办登记,否则按非法同居处理。

2001年至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实施后,未登记的事实婚姻不被承认,须补办登记才具备法律效力。

二、事实婚姻的成因与现状

1. 成因分析

事实婚姻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传统习俗影响: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举行婚礼即视为结婚,忽略法律登记。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群对结婚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主动办理手续。

规避法律:有些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限制,故意不登记。

经济困难:在偏远地区,经济条件差,交通不便,难以完成登记手续。

收费问题:早期存在乱收费现象,增加了婚姻登记的经济负担。

2. 现状描述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结婚必须登记,但事实婚姻在一些地区仍不少见。这些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由于法律不承认这种未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在处理时会遇到困难。此外,事实婚姻还可能引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1. 时间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的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对于之后的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则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

2. 证据要求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婚姻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共同生活证据:如共同居住的房屋证明、日常生活开支记录等。

子女情况:子女出生证明、抚养记录等。

证人证言:周围邻居、亲友的证言,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他证明材料:如共同投资、财产共有等证明文件。

3. 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1994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这些婚姻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享有与法定婚姻相似的权利。然而,1994年之后的事实婚姻若未补办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婚姻在继承权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四、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1. 财产分割原则

对于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协议优先:双方有协议的,从协议;无协议的,依法分割。

照顾妇女儿童:适当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

公平原则: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分割。

2. 子女抚养问题

事实婚姻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同样重要:

抚养责任:无论事实婚姻是否得到法律承认,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义务。

抚养费用:根据双方经济能力确定抚养费用的比例。

探视权:非直接抚养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安排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

五、事实婚姻与普通婚姻的区别

1. 法律地位

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

普通婚姻: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受法律保护。

2. 权利义务

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前可能有法律效力,之后则无法定地位,除非补办手续。

普通婚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受到法律保护。

六、案例解析

案例1:李某与张某的事实婚姻纠纷案

1990年,李某与张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

2010年,张某外出务工并提出分手,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法院依据1994年前的法规,认定双方为事实婚姻关系,判决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案例2:黄某与蒋某的同居关系解除案

黄某与蒋某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

双方于2016年分手,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黄某与蒋某按照同居关系解除处理,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相应判决。此案中,由于双方未达到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未将其视为事实婚姻进行处理。

七、结论与建议

结论

事实婚姻在中国历史上曾广泛存在,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其法律效力逐渐被严格限制。当前法律原则上不承认未登记的事实婚姻,鼓励民众办理结婚登记以获得法律保护。对于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问题,需通过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建议

积极登记: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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