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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起诉母亲索要抚养费

2021-08-14 19:14:52 浏览量:218次

父母离婚时,需要对由哪方抚养子女,抚养费如何分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其中抚养费的确定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深圳婚姻律师指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夫妻关系解除而消灭,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其中一方承担,否则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直接抚养子女或者承担抚养费。

原告黎子某系黎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子,原告黎子某生于2009年9月5日。2013年2月25日,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黎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抚养,刘某无须承担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刘某有权探视黎子某。2016年5月23日,原告黎子某将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刘某以其与黎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时其也未分得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2月25日,黎子某的法定代理人黎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无须承担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承担抚养费的黎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黎子某可以向协议约定的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黎某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庭审中黎某陈述其离婚后其生活和经济收入没有发生变化,刘某陈述离婚后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对黎子某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黎子某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要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是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也可以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承担全部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基本费用,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该约定无效。本案中的离婚协议约定并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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