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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一个月后分手,能否要回押金?

2021-09-15 19:15:00 浏览量:238次

一对恋人在恋爱期间,试婚了一个月后,女方发现男方性无能,便想分手,但是女方拒绝返还男方交付的十万元“押金”,那么这笔押金是属于彩礼呢,还是应归女方所有,毕竟女方也没有过错。深圳婚姻律师解释到,以结婚为目的而交付的财产,虽根据各地的风俗不同而叫法不一样,但也应当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彩礼的规定。

近日南通中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经朋友介绍25岁的杨某认识了在崇川区打工的赵涵(化名)。两人同龄都是江西省安义县人。杨某觉得赵涵端庄秀丽温婉可人;赵涵觉得杨某憨厚朴实,更有一门精湛的电焊手艺便互加了微信。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日杨某根据当地的风俗给了赵家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因赵涵单位还有不少事情需要她回去处理,两人相约待赵涵处理完手中的事情就回安义相聚。2016年3月8日赵涵在父母的陪同下,用上述“金子钱”购买了共计3万元的镶钻戒指等4款黄金饰品。2016年4月初,杨某如约到南通接赵涵回安义一起生活。一个月后的一天早晨,天刚蒙蒙亮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把赵父赵母从睡梦中惊醒。门一打开赵父看到的是女儿一双哭肿的眼睛,便连忙问是怎么回事。赵涵吞吞吐吐地说,“他人挺好的对我也不错,但是他不能那个……可能要不了孩子……我考虑再三决定和他分开!”赵父赵母经过深入思考,同意了女儿的这一决定。2016年7月杨某打赵涵电话说,想来南通接她回安义老家继续一起生活但遭到拒绝。多次请求无果杨某要求赵涵退还上述16.6万元款项,也遭到了拒绝。杨某一气之下将赵氏父女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庭上赵氏父女辩称,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婚姻不能进行,其有权没收“押金”,且“押金”不属于彩礼范畴可以不予退还。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的10万元“押金”、4万元“金子钱”、2万元“衣服钱”和6000元“见面礼”是同时给付的,不管称谓如何,均是杨某依据当地风俗,给赵涵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款项,明确用于将来缔结婚姻和以财产作保证,其性质均应属于彩礼。最终法院酌情判令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赵氏父女坚持认为,“押金”不应退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实践当中,像此类支付押金的现象并不少见,从法律性质上看,可以认定为彩礼的一种或者是有条件的赠与。关于彩礼的返还,司法解释规定了没有达成缔结婚姻目的的彩礼应当退还给支付彩礼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本案中的试婚,从法律上看仍不属于婚姻关系,因为婚姻关系的产生必须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无论是从彩礼的角度看,还是从有条件赠与的角度看,男方支付的“押金”是为了将来缔结婚姻,如今婚没结成,目的没实现,这笔押金应当退还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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