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多于两年可否离婚
2023-02-14 08:14:01 浏览量:146次
【案件】原告刘庆(化名)与被告李梅(化名)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原、被告于2006年6月14日在X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一直经营出租车,婚生女于2008年8月23日在XX村不幸意外溺水死亡,双方因家庭琐事和孩子的不幸之事发生了纠纷,被告李梅从2006年9月外出后,一直不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8年9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原告刘庆与被告李梅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但被告李梅自2006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两之久,以上事实有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李梅下落不明的证明予以佐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问题,因被告李梅下落不明,以暂不作处理为宜,可待被告出现后,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与被告李梅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刘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